田远健与刘列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1:50
原告田远健。

被告刘列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远健与被告刘列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远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田远健承担。

审判员  夏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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