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8年1月22日出生,务农,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务农,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开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颜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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