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开阳与遵义市供电局城区分局、中国电信公司遵义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1:50
原告王开阳。

被告遵义市供电局城区分局,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路36号。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26号。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交警大队,遵义市红花岗区政府对面。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遵义市第十一中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阳与被告遵义市供电局城区分局、中国电信公司遵义分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交警大队、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开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开阳承担。

审判员  夏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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