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天金与郑天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3民初1617号
原告:郑天金,男,汉族,1961年6月13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郑天臣,男,汉族,1953年1月11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天金与被告郑天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天金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天金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天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郑天金负担。
审判员 张聪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艺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