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君花与刘孟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2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4民初1762号

原告:郎君花,女,1968年4月4日生,满族,住珲春市。

被告:刘孟长,男,住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君花与被告刘孟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郎君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君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郎君花负担。

审判员  李在旭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关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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