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红军、姜学平与王勇、何建华、王佳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2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4民初1742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谢红军,男,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珲春市。

原告:姜学平,男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王勇,男,住珲春市。

被告:何建华,男,住珲春市。

被告:王佳伟,男,住珲春市。

原告谢红军、姜学平诉被告王勇、何建华、王佳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谢红军、姜学平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谢红军、姜学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在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关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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