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凤华与赵淑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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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7 06:32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68号

原告马凤华,女1964年2月10日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团结办事处。

被告赵淑杰,女,45岁,汉族,现住洮南市团结办事处。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马凤华诉被告赵淑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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