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玉宝与魏文专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668号

原告:魏玉宝,住敦化市。

被告:魏文专,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宝诉被告魏文专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玉宝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玉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玉宝负担。

审判员  宋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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