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德与洮南市铁东供热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3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67号

原告刘玉德

被告洮南市铁东供热公司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德诉被告洮南市铁东供热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铁军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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