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玉华与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洮南市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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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7 06:33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171号

原告:汤玉华,女,汉族,1960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候文毓,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辉,系吉林赵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洮南市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初丽范,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润东,系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国权,系该公司经理。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汤玉华诉被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洮南市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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