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及与柳全文、敦化市林业石油中心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3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714号

原告:张及,住敦化市。

被告:柳全文,住址不详。

被告:敦化市林业石油中心站,住址敦化市胜利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及诉被告柳全文、敦化市林业石油中心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及于2016年9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及负担。

审判员  宋 杰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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