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丽丽诉被告石晓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3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704号

原告范丽丽诉被告石晓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范丽丽,女,汉族

被告:石晓会,男,汉族,

原告范丽丽诉被告石晓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丽丽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丽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 五月十 日

书记员  吕金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