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维加与李国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3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39号

原告洪维加

被告李国民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洪维加诉被告李国民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未到庭申请撤诉,但原告洪维加同意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院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 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久慧

审 判 员  徐国军

人民陪审员  沈 伟

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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