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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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7 06:33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163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生,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现住洮南市。

被告彭某,男,1973年生,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现住同上。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代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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