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与韩佳祺、张风玲、丁状、李金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3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298号

原告李佳

被告韩佳祺、张风玲、丁状、李金铭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佳诉被告韩佳祺、张风玲、丁状、李金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铁军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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