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3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391号

原告方某某,女,汉族,1987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关某某,男,汉族,1986年生,洮南市人,现住下落不明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邵永文

审判员  袁铁军

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晓丽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