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隋某某、隋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4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307号

原告郭某某,女,1969年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隋某某,男,汉族,洮南市人,退休,现住洮南市。

被告隋某甲,男,汉族,22岁,学生,现住洮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隋某某、隋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涉案房屋已被突泉县人民法院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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