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4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340号

原告:王

被告: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晏淑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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