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艳文诉被告白永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4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991号

原告王艳文诉被告白永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王艳文,女,汉族,

被告:白永刚,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立才,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艳文诉被告白永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文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艳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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