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尚志诉被告王秀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4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3099号

原告潘尚志诉被告王秀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潘尚志,男,蒙古族,

委托代理人:于会,女,汉族

被告:王秀杰,女,汉族,51岁。工人,住吉林省前郭县红旗农场。

原告潘尚志诉被告王秀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尚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七 月十四 日

书记员  吕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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