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冠春诉张金秋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5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2450号

原告徐冠春。

被告张金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冠春诉被告张金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冠春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冠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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