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波诉张锐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5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1852号

原告关某某,现住白城市。

被告张某某,住白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国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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