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兆祥诉被告吕国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5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3284号

原告刘兆祥诉被告吕国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刘兆祥,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东侠,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国成,男,汉族,

原告刘兆祥诉被告吕国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祥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兆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 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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