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诉丁福友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5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2017号

原告:李伟,现住白城市。

被告:丁福友,现住白城市。

被告:白城市锦东塞哥维亚物业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丁福友、白城市锦东塞哥维亚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亚鹏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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