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红诉金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5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1689号

原告王晓红,现住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武艺,白城市洮北区新立法律服务所。

被告金伟,现住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时国峰,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红诉被告金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景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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