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艳诉孙凤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5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1991号

原告:孙某甲,现住通榆县。

被告:孙某乙,现住白城市。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亚鹏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曹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