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晶诉赵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5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1637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白城市。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景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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