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军诉被告李杨、崔凤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5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重初字第00039号

原告王军

被告李杨

被告崔凤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李杨、崔凤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晏淑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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