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迎春诉李召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5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2239号

原告:李迎春,现住白城市。

被告:李召祥,现住白城市。

李迎春与李召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迎春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迎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李迎春负担。

审判员  黄亚鹏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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