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诉王长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5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1946号

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广亮,系经理

被告王长发,现住白城市。

被告贲永学,现住白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长发、贲永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晓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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