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郑辉、郑杰、张晓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54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马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怀。

被告郑辉。

被告郑杰。

被告张晓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诉被告郑辉、郑杰、张晓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辉、张晓利的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郑辉、张晓利的起诉。

审判员  鄂义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丁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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