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毕兆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748号

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强。

被告毕兆东。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毕兆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剩余部分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鄂义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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