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涛和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6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602民初95号

原告:周涛,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燕鸿,吉林鸿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菊香,经理。

委托代理人:廉政临。

第三人:马启武,住长春市朝阳区。

第三人:杨金水,住白山市。

本院审理原告周涛诉被告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泰公司)、第三人马启武、杨金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需要另行收集证据,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涛承担。

审判员  张建军

二 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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