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尚琨与被告集安市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6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82民初1001号

原告:孙尚琨,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作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尚琨诉被告集安市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尚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天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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