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和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6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602民初996号

原告邹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到期后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建军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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