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6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3517号

原告:唐某某,男,汉族,住农安县。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农安县。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国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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