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娜,李德武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7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2973号

原告:李某甲,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李某乙,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建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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