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哲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7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853号

原告吉林省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四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海军,该公司法务。

被告张哲鹏,男,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哲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哲鹏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哲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50元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澜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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