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显华与九台市苇子沟镇新开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7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董显华,男, 1952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九台市苇子沟镇新开村民委员会。

地址:九台市苇子沟镇新开村,

法定代表人马彦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显华与被告九台市苇子沟镇新开村民委员会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显华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显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邬宏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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