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淑珍与乔富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7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民初2018号

原告:乔淑珍,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学,长春市南关区常春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乔富,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乔淑珍诉被告乔富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乔淑珍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淑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乔淑珍负担。

审 判 长  何其方

代理审判员  曲 栋

人民陪审员  孙 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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