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景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689号

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晨光国际大厦1号楼3层317室。

法定代表人金玮。

被告于景海,56岁,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景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马春明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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