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绿民一初字第01015号

原告田某某,女, 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程某某,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田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忠亮

书记员  康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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