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儒与王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8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民初2837号

原告:王儒,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王玉莲,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王儒诉被告王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儒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儒负担。

审判员  何其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倪春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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