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1274号

原告苗某某,女,1987年4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宋某某,男,1984年7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原告苗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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