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民初1276号卢建华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8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2民初1276号

原告卢建华,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徐伟浮,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审理原告卢建华诉被告徐伟浮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卢建华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伟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卢建华负担。

审判员  宋曦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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