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8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1515号

原告于某某,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王某某,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洪涛

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

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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