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尚玮与施恩洪、刘玉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9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2民初2566号

原告:季尚玮,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温岩,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恩洪,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朱海多、王宏,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玉芹,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季尚玮与被告施恩洪、刘玉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季尚玮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季尚玮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尚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季尚玮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

                      二Ο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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