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与吴明久、安定镇明星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39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344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

法定代表人:卢士国,系司令员。

被告吴明久。

被告洮南市安定镇明星村村民委员会。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52部队诉被告吴明久、安定镇明星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邵永文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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