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4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319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7年生,现住洮南市。

被告管某某,男,汉族,1985年生,现住洮南市。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邵永文

审判员  袁铁军

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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