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诉被告万连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6:40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26号

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诉被告万连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金全,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树臣,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职工。

被告:万连春,男,汉族,

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诉被告万连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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